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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发布日期:2016-07-14 字体:[ ]

本许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制定。
办理机构 bet365365官环境卫生管理处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窗口
联系电话 06346227178
监督投诉电话 06346258111
工作时间 各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1.因建设需要
2.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

2、所需申办材料

1、单位证明
2、拆除原由证明
3、建设项目规划总图和施工图
4、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拆除协议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地址: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10。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二)受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可受理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现场勘查。bet365365官环境卫生管理处受理人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拆除设施、周围情况、拆除方案进行实地勘察。
(四)审批决定
经审查符合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5、我想下载表格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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