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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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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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因建设需要 2.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 |
1、单位证明 2、拆除原由证明 3、建设项目规划总图和施工图 4、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拆除协议 |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地址: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10。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二)受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可受理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现场勘查。bet365365官环境卫生管理处受理人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拆除设施、周围情况、拆除方案进行实地勘察。 (四)审批决定 经审查符合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