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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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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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符合规定的规划手续。 2.已确定施工单位。 |
审查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环境卫生责任书(原件2份,纸质) 3.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计划(原件1份,纸质) 4提供工程设计图及拆迁资料 审批证件:《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见附件1、附件2 |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二)受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可受理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现场勘查。bet365365官环境卫生管理处受理人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工程规模、地表情况、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四)审批决定 经审查符合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缴费:根据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计划、工程设计图和现场勘查情况计算产生数量,按2元/吨缴费 (六)发证 《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见附件1、附件2 (七)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3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4、莱芜市物价局莱价字【1997】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