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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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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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5、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6、企业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设备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7、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机械设备的购置凭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手续齐全,提交设备原始购置凭证) 8、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等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附件材料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每项用彩页隔开。所有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 |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二)受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可受理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现场勘查。bet365365官环境卫生管理处受理人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对办公场地、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写出意见。 (四)审批决定 经审查符合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见附件1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4、《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