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业歇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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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批根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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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停业歇业的理由充分; 2、停业歇业的时间及影响范围,经批准后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或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4、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
1、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业歇业申请报告,必须写明理由(1份); 2、停业歇业的影响范围示意图(1份); 3、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及停业歇业后保障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若影响供水区域面积大、时间长的应提交临时平衡供水调度计划书(1份);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 5、施工图纸(1份); 6、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申请表(1份)。 |
(一)收件 1.接收:莱芜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窗口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记日期等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申请人即时领取事项登记通知书。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详细告知申请人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1)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同意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项目位置现场勘察,对申请项目的设置地点、材质、色彩、尺寸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领导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相关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申请人颁发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五)许可证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证件。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wxzfw.gov.cn)公开。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