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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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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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符合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
1.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一)收件 1.接收: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记日期等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申请人即时领取事项登记通知书。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详细告知申请人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1)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同意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项目位置现场勘察,对申请项目的设置地点、材质、色彩、尺寸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市供水排水管理处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相关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五)许可证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证件。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wxzfw.gov.cn)公开。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21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4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