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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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4.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6.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7.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8.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对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份。 附件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5.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6.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7.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8.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
(一)收件 1.接收: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记日期等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申请人即时领取事项登记通知书。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详细告知申请人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1)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同意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项目位置现场勘察,对申请项目的设置地点、材质、色彩、尺寸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专家会审研究,主要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相关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申请人颁发污水处理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五)许可证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证件。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wxzfw.gov.cn)公开。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1.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15号) |